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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0-31 23:39:57 浏览: 248

去年以来,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部署,各级先后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建设工程 招投标、土地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集中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并打破了块管理的模式,形成了从交易行为受 理、交易活动组织、交易结果确认等统一的交易流程。在新形势下如何监督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现场行为,我们有如下几方面思考。


一、现场监督主客体及内容


一个项目要完成“交易”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标前准备、开评标、标后履约三个阶段,监督行为可以贯穿于整个 “交易”过程。而在开评标阶段,交易各方主体才会同时出现,特别是各投标方也将在此阶段开展激烈的竞争,此阶段的行为规范将直接关系到交易各方主体的切身 利益,直接影响交易结果,也只有在此阶段才能充分体现“现场”二字。因此现场监督的内容应该定义为“开评标现场”中的行为规范及活动准则,其主体应该是所 有参与开评标现场交易活动的法人及自然人,其客体应该是开评标现场参与交易活动各方的行为。


(一)对开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参与开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身份是否合规,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代表身份是否合规。


2、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按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4、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是否公开唱标,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


6、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7、是否对所有标书采取保密措施,监督标书向评标室移送工作。


(二)对专家抽取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规,抽取片区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规定,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专家抽取方案抽取。


2、改变抽取方案是否经监督人员同意。


3、专家抽取工作的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是否关闭通讯工具遵守保密规定,在专家进入评标室前参加专家抽取的所有人员是否受到全程监控。


4、所抽取的评委名单是否保密。


(三) 对评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对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廉洁、保密、遵章守纪的教育。


2、进入评审区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纪律,随身携带的手机、录音机、计算机软盘、电子记事本等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应自行存放到储物柜。


3、对评审区实行监控,严禁人员进出;严禁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电话的,必须有现场监督人员在场,并做好电话记录。


4、评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


5、评标报告中评委会成员、现场监督人员签字是否齐全。


6、评标工作结束后,监督交易服务中心对评审区进行清理;对现场废弃物品、纸张、电脑软盘和硬盘资料等进行保密处理。


二、现场监督职责主体


现场监督主体大致可以分为:行政主管部门、交易服务中心、业主、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现场监督人 员和其他人员等法人和自然人。这些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已经予以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实施现场监督职责的人员却五花八门,有的监督人员是交易服务中心监督科 人员、有的是“两代表一委员”、有的是纪委干部、有的是检察院检察官、还有的是业主单位的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因此规范现场监督人员的组成显得尤为必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对实施现场监督职责的人员予以了明确,即:实施开评标现场监督行为的人员应为:各级招 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为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为业主单位的交易活动中,该行政监督部门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现场监督职责。


三、明确进场交易项目


(一)体现“竞争”行为和“国家、集体”性质。


按照“应尽必进”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各类交易行为 均应进场交易。那么农村产权流转呢?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呢?农村产权中林地使用权均确权颁证到农户,土地使用权中大部分都承包给了农户个人,这些项目交易 得再好,也不会给国家、集体带来直接经济利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未产生市场竞争行为,不存在国家、集体资产的增值。因此进场交易项目应该明确为:通过 市场竞争行为交易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交易项目。


(二)体现“分级管理”的原则。


现有的交易项目按照立项管理权限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按照项目实施地也可分为中央、省、市、县四 级。这就给明令禁止的“场外交易”概念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究竟是按照立项管理权限分级次进场交易,还是按照项目实施地分级次进场交易。我们认为既然全省 分级均成立了交易服务中心,那么就应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明确进场交易项目,这有利于避免在举报投诉件查处时的尴尬(如:下级招监委成员单位调查上级招 标文件备案审查失职行为);也有利于避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资源浪费(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成后,由于上级不下放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 造成县级中心只能开展比选规模以下的交易,形成了资源上的浪费)。


四、规范交易各方主体行为


除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交易各方主体的行为规范外,笔者认为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场交易行为予以强调和补充完善。


(一)投标


投标人必须委派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监督人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当场核验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经确认无误后投标文件方为有效。经审查认定非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这有利于避免借资质挂靠投标行为的发生。


(二)开标


所有满足开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必须当众开启并唱标。经现场确认,各方无异议后,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须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强调这一点,有利于避免明招暗定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以价格竞争为主的交易方式中显得尤为必要。


(三)评审


现有法律规章明确,招标人可委托一名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但招标人评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单位进入评审委员会后,只要一个眼神或者体态语言的暗示,就能诱导评审专家做出不公正的裁判,因此取消业主单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规定有利于评标的公正性。


(四)废标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废标理由不详细、不充分,如:废标理由表述为“工程量清单漏项”而未载明具体内容,废标理由为“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是 简体字、打印件是繁体字”,而被废标;有的评标报告中显示投标人资质审查未通过,而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通过专家复核才明白其原因为笔误。上述情况如 果在报告形成现场得以纠正,就避免了交易结果公示期间不必要的投诉。因此强调专家评委的废标情况说明及评分汇总表须有评委所有成员、监督人员签字审核确认方可发出显得很有必要。


(五)资料归档


在现行操作过程中,评标结束后,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就交给了业主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殊不知,这一做法造成极大的隐患。我们发现,评标报告公示期间,未取 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竭尽所能,勾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各种办法查找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问题进行投诉,以求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因此 在评标环节结束要明确:评标期间的所有资料、文件、表格和草稿纸,不得擅自带出场,应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清理封存至中标结果公示期满,现场监督人员在封条上签字。


五、严肃现场交易秩序


现场交易秩序是否井然有序,其氛围是否严肃,直接影响到交易行为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影响到交易是否能够成功,影响到交易结果是否有效,影响到法律的威严,因此在交易现场必须要明确执行以下纪律:


(一)开标会场,各单位人员按划定区域就座,不得随意走动。


(二)专家评委(含招标人评委)不得进入开标现场。


(三)除评委会成员、监督人员外,其它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评标室内。进入评标室的评委会成员不得中途离开评标室,特殊情况下需经监督人员许可。


(四)评标期间,允许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入评标会场,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所有进入评标室的评委会成员、监督人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将所有能与外界通讯的工具全部关闭,交由中心集中保管。


(五)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明显工作标示,并向现场监督人报备代理合同约定的工作人员名单,不得更换。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如需暂时离开评标会场,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方可离开。


(六)进入评标会场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客观公正的履行监督职责。现场监督人员必须佩戴监督人标示牌。评标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脱离监督岗位。


以上现场秩序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监督科人员负责监督,如有违背,取消其参与资格,并报告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六、逗硬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按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3、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现场评标过程中,如有评委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评审严重不公的,由监督人员给予处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请出场外,取消本次评标资格)。并由行政监督部门将有关情况在网上公告。


(二)招标代理机构(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评标的结果,要进行认真统计和复核,如发现统计有误差或字迹不清时,必须将原件交由评委本人自行更正,不得擅自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4、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的。


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条款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责任追究。


(三)现场监督人员


现场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察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纪规定处理: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七、强化开评标前期工作监管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得出一个结论:再完善的交易现场监管制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标前监管工作做支撑,现场交易就会流于形式。因此要强化开评标前期工作监管。


(一)强化报名信息管理

报名信息的泄露将会造成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形成围标串标行为,最终将会失去竞争,哄抬投标报价,招标人损失惨重。在报名阶段要注意两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1、尽量采用电子化交易,用制度加科技的手段杜绝报名信息的泄露。


2、还未能实现电子化交易的地方和未能实现电子化交易的项目中,一是交易文件要在网上挂出, 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不再由交易工作报名岗销售纸质交易文件;二是交易服务中心接受报名的岗位不能固定人员,采用“一项目一确定”的方式指派接受报名的 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泄露信息风险;三是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不能规定单一金融机构、单一账户,应在辖区所有金融机构都开设保证金专户,甚至可以 采取开标现场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从而降低金融机构泄露信息行为。


(二)强化专家管理


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养专家”是近年来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运行过程中诞生出来的一种乱象。它是指招 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企业与评标专家达成长期承诺,形成利益共同体,操纵评标结果。其行为十分隐蔽,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本不需要在开评标现场围追截堵专 家,评标专家会自行为其意中投标企业谋取中标。在监督工作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大力推广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辅助评标,从而突破专家抽取区域限制和人为的不公正评标行为。无电子化运作条件的地方,可践行辖区周边专家共享机制,大力尝试异地专家抽取和异地开评标方式。


2、不断充实、调整、完善现有专家库。降低专家准入资质,一年一招聘,不断充实新人进入专家库,为专家库不断输送新鲜血液;一年一考核,斗硬专家退出机制的执行。形成“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格局,使专家被勾兑几率不断下降。(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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