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看”,让法规“永葆青春”
近日,中央纪委启动开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这是全面检验《规定》实施成效与文本质量, 提高党内立法贯彻执行力,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和“拓 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求,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法治反腐既有立法层面也有执法层面的,从立法层面来 说既有对新法的制定,也有对过时陈旧法规的修改,包括对法规实施状况的评估。立法后评估便是法治反腐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在法规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按照一 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法规制度的文本质量、实施效果作出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的活动。这一过程是立法活动的延续,是对法规的审视和探讨,目的是使法规与社会发 展相适应,因此,也被称为立法“回头看”。中央纪委对党内反腐规定“回头看”,是制度反腐的重要举措,不仅让公众看到,制度不是用来当摆设的,也并非没有 后续的实施保障措施,更是让《规定》“永葆青春”的重要方式。那么,立法后评估到底评估什么?如何评估?
立法后评估,评估什么?
在立法过程中,人们总是希望制定出“天衣无缝”的法律,将未来发生的情形尽可能地网罗殆尽。然而,囿于立法人员知识结构、个人偏好、立法信息的不足以及 未来社会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立法的理性只在有限范围内存在,立法主体不可能绝对理性地制定出毫无破绽的法律。立法后评估作为“第二次立法”,正是用来发 现并改正由于立法的有限理性所招致的种种立法问题的制度。分析法规实施之后能否经受得起实践的考验、是否达到了预期立法目的、是否能够长期“保鲜”,这是 立法后评估的目的与价值所在,也决定了立法后评估的内容。
就评估内容而言,立法后评估主要包括法规实施效果评估与文本规范评估两 个方面。实施效果评估主要涵盖法规实施的总体情况,包括法规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主要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公众的反 映,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等内容。文本规范评估则主要立足于法规文本,从立法技术层面对文字表述,法律概念,逻辑的 明确性、周延性,以及法规各项制度的设计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等进行评估。立法后评估,既可以是对法规立法质量与实施效果等情况的全面与 整体评估,也可以是对法规某些制度、某些条款进行的部分与重点评估。
紧密围绕评估内容,确立客观的评价尺度与标准,建构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赋予指标以权重系数,这是确保立法后评估工作具有可比性、可操作性的基本前提,也是立法后评估工作真正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
立足于国内外的立法体例与评估实践,一般认为,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是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立法 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程序和具体规定;二是合理性标准,即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必要,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以及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 任相统一的原则等;三是协调性标准,即法规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包括同位阶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等;四是技术规范性标准, 即法规是否符合立法工作的一般技术规范,包括概念界定是否明确,语言表述是否严谨、规范、简明,逻辑结构是否严密,各项规定是否具有解释空间、是否便于理 解和执行等;五是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否明确,各项措施、手段和法律责任是否明确、具体、可行,程序设计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规定的执 法体制、机制、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等;六是实效性标准,即法规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各项规定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能够实现 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公众的反映,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根据 上述内容和标准,我们认为,《规定》立法后评估,应侧重于全面收集《规定》实施以来的基础性数据与事实根据,准确把握《规定》贯彻落实与执行的真实情况, 凝练和总结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各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实践经验,剖析《规定》实施的制约因素以及文本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与瑕疵,进而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对策 与建议。
立法后评估,如何评估?
确立科学的评估程序,采取有效的评估方法是立法后评估成功的关键。
其一,确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是对整个评估过程的预先设计,应明确评估的宗旨与原则,确定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估主体、基本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限、时 间节点与步骤流程等。据悉,此次针对《规定》的评估从2013年7月中旬开始到2014年5月结束。中央纪委委托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纪委和中 央纪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等5个部门共计20个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同时,为保证评估质量,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关于实行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及《〈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其二,组织实施评估。立法后评估的实质性工作,是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式和方法,全面收集法规的实施情况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加工。一般而 言,在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方式方法,广泛收集方方面面的 意见建议。评估过程尤其要注重公众参与,汲取民间智慧,提升评估的民主性。评估的过程应向社会公开,广泛吸纳公众对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结论 及时反馈公众。在此次《规定》立法后评估中,中央纪委法规室专门制定下发了《规定》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及发放范围和要求,评估座谈会、个别访谈提纲及要 求,评估调查问卷数据统计标准等文件,这是确保评估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
其三,形成评估结论并运用评估结果。立法 后评估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让其不与时代脱节。然而,在关于立法后评估案例的报道中,我们可以见到对评估过程具体而详尽的描述,但关于评估 结果的去向、评估报告的内容却很少见到。这样的实践风气很容易导致立法后评估虎头蛇尾、走过场、搞形式,从而使其丧失真正价值。因此,立法后评估一定要通 过对基础信息和数据材料的分析研究,形成最终的评估结论,并将这一结论运用到法规的修订完善程序中去。
诚然,立法后评估会占用一 定的立法成本,但是“磨刀不误砍柴工”,适当增加的立法成本会给我们带来相应效益,如降低执法成本、保持法规的先进性等。我们相信,如果评估内容得当、方 法合适,《规定》立法后评估对于提高《规定》的文本质量,提升《规定》的实施绩效,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创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将具有重要的推 动意义。(东南大学副教授 李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