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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与违纪人员审理谈话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07 23:27:48 浏览: 829

审理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正式提交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前与受审查人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并听取其本人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审理谈话工作能否做好不仅影响到受审查人员对党政纪律的理解和服从,而且影响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


一、审理谈话的意义


通过审理谈话可以直接向受审查人了解本人的态度和申辩意见,进一步核对错误事实,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防止出现偏差。对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以及保障受审查对象的合法权利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体现实事求是、公平正义的原则


审理谈话的主要目的就是与受审查对象核对事实并听取受审查对象的申辩。通过面对面谈话可以有效维护和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保证受处分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充分给予受审查对象发表意见的机会。对合理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不合理的作出解释和说明,使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始终遵循实事求是、公平正义之原则。


(二)避免定性量纪出现偏差


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的了解大都是基于案卷书面材料,一般不会提前与受审查人员接触,通过“死”的材料去认识案件和认知受审查人。这种在材料堆里挑毛病然后套条规给予处分的“闭门审案”方式,难免出现对案情掌握不全,对受审查人功过不明,使审理结论有失公允。通过审理谈话,审理人员则可以进一步了解受审查对象的性格、习惯、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同受审查对象面对面核实主要错误事实和关键证据,同时听取其对错误的认识和申辩,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三)强化审理教育


审理谈话不仅要核对错误事实听取申辩意见,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对受审查人员进行帮助教育。指出受审查人员错误所在,进行政策宣传、纪律教育,把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纪律渗透到其思想深处,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组织进行立案查处是对其挽救和教育,进而发挥审理工作的惩处和教育职能。


(四)提升审理人员素质


审理谈话是一门艺术,审理谈话不仅要求审理谈话人员要掌握案情,同时又要注意掌握谈话对象的心里活动和性格特点,然后再有针对性地谈话,才能增强谈话效果,达到谈话目的。这就要求审理人员,一方面要吃透案情,更加注重学习掌握案件审理业务知识和技能,注重依纪依法审案、文明审案;另一方面要注重提高各方面综合素质的提高。可见,审理谈话无形中促使审理人员不仅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各方面综合能力的培养,提升了审理人员的素质。


二、审理谈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流于形式


有些人认为反正错误事实案件查办部门已经与受审查人见面了、审查了,审理谈话就是走过场,随便形式一下就可以了。于是谈话时受审查人认识好就多谈一点,认识不好就少谈一点,把提前准备好的模式材料例行程序与受审查人客套几句就过去了,使得审理谈话流于形式。


(二)准备不充分,仓促谈话


审理谈话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既要将错误事实的来龙去脉、各个细节熟记于心,又要弄清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情趣爱好、性格特点,甚至还要站在谈话对象的角度想谈话过程中会提出怎样的申辩或者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谈话。而实践中,审理人员谈话事先不充分准备,心中没有底数,往往没有什么可谈,甚至出现无法有效回答谈话对象提出的某些问题,而使得谈话草率结束。


(三)态度不严肃,随意性强


审理谈话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对违纪人员处理程序,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实践中,有些审理人员谈话时态度不严肃,随意性强。如,审理谈话要求至少由两人进行,而出现一个人谈,另一个人则忙于其他成为摆设;有的谈话该讲的不讲,不该讲的却讲;有的谈话审理人员注意力不集中,一会儿干这,一会儿忙那,甚至中途离开等等;有的时间观念不强,将谈话对象约来后,谈话人人自己迟迟不到位,等等。这不仅有损纪检监察人员的形象,削弱党政纪律的严肃性,同时也让谈话对象认为无所谓、满不在乎,大大降低谈话效果。


(四)方法不到位,效果欠佳


审理谈话要因人而异同、因案而异,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案情需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的谈话人员往往不注重这点,无论什么谈话对象、什么案情,都采用固定单一的谈话模式,导致审理谈话流于形式、效果不佳,出现有的谈话对象产生逆反心理,当面发牢骚甚至拒绝谈话。


三、做好审理谈话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充分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同的谈话对象、不同的案情要求不同的谈话内容和方式,这就要求谈话人员在审理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力争好的谈话效果。


掌握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是进行审理谈话的基本前提。了解谈话对象的职业特点、工作表现、性格特点、工作履历、家庭情况及平时表现以及单位同事的评价,弄清谈话对象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是否深刻,心态如何,等等。掌握这些基本信息能够帮助案件审理人员更好地排除各种干扰,使审理谈话更有针对性。


熟悉案情。审理人员对谈话对象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错误性质、处分等次、量纪情节,都要全面了解且熟记于心,不放过每一个细节。要与案件调查组交流沟通,了解谈话对象的认错态度,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案情及需要谈话对象补充说明的事项确定谈话时采用的方式方法,对谈话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一个基本估计,做到心中有数。在审阅案卷过程中存有疑问之处要在谈话过程中着重提出并听取意见。


认真准备谈话内容。合理设计谈话内容,梳理谈话步骤是做好审理谈话的关键环节。一是合理设计谈话“开题篇”。以恰当的方式开始谈话是谈话的重要一步,关键是因人施谈。或开门见山,或旁敲侧击,引出话题,激发谈话对象说话的欲望。二是把握好谈话的“正文篇”。审理谈话的主要目的是与谈话对象核对错误事实并听取谈话对象对所犯错误事实的认识与申辩。要对错误事实有一个全面而客观的概括,同时也要对谈话对象的认识与申辩全面详细的记录下来。要详细讲解证据、讲解条规,对每一个定案事实都以证据服人,依纪定性,使被谈话人真正认识到事实认定是清楚的,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党纪政纪的,是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而不能漫无目的,泛泛而谈。三是做好谈话的“结尾篇”。在核对错误事实后,做好被谈话人的思想政策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也是审理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要其明确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何种行为违反何种纪律,使其深刻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另一方面,鼓励其努力工作,不要背思想包袱,不要垂头丧气,在今后的工作中,只要肯努力,仍有机会再获得组织的信任,使审理谈话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二)注重谈话方法


正确运用谈话技巧。要因人因案灵活掌握谈话技巧。谈话对象无论职务多高、资历多深、年龄多大,他们在性格或心理等方面都有脆弱的一面,谈话人要善于发现和抓住这一点,把话说在谈话对象的心坎上。如,有些谈话对象目空一切、态度蛮横、百般狡辩,对这种人谈话人要沉着冷静、自我克制,切不可大声驳斥,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进行重点教育,同时要阐明认错态度在量纪时的参考作用。


掌握谈话主动权。谈话人员要始终掌握审理谈话的主动权和灵活性,不能让谈话对象左右和干扰谈话思路和进程。要以案件质量为中心,真诚地关心违纪人员,取得他们积极配合,使审理谈话顺利开展;认真听取调查对象的申辩意见,消除被谈话者的思想顾虑,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要避免与违纪人员的正面冲突,妥善化解矛盾;要做好谈话对象的思想政策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该批评的要批评,该鼓励的要鼓励,使被谈话人放下包袱,使审理谈话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善于分析心理。审理人员在谈话过程中要注重分析谈话对象的心理变化,抓住其心理特点,突破谈话难点。对党纪国法观念淡薄,态度极为不好与审理人员争辩的对象,一方面要晓以利害,教育其端正态度,另一方面要善于从其争辩中寻找漏洞,突破其心理防线,让其自乱阵脚;对企图推卸责任、蒙混过关的人,要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政策教育;对悲观失望的人要鼓励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对托人说情的人,要因势利导,充分利用这种关系,让所托之人做好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


(三)努力提升自身素质


从某种意义上说审理谈话是谈话人与谈话对象一种智慧的较量。要成功地完成审理谈话,要求参与谈话的审理人员自身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要系统熟练地掌握业务知识,对《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常用党政纪条规要认真学习钻研,充实自己,做到灵活准确运用与辨析;要有意识地学习与案件审理紧密联系的会计学、审计学、心理学等各方面知识;要时刻关注政策方针新动向,并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将这些政策方针巧妙地运用到案件审理实践中。自身综合素质提高了,才能在审理谈话中游刃有余。(新田县纪委 刘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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