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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08 22:37:55 浏览: 463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办案程序等方面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事关反腐倡廉建设和查办案件工作大局。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树立案件审理工作责任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工序,具有对“案件成品”质量把关的重要作用,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既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条规为准绳,又要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辩。特殊的工作性质要求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


(一)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案件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水平,而且关系到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关系到党的全局工作,关系到被查处对象的政治生命。案件审理工作肩负着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和对受处分人员负责的神圣职责。因此,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审理、严肃执纪。


(二)做好审理工作要有"三心"准备。一要有"公心"。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是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品德。对每一起违纪案件都要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要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不以个人好恶、私利和感情为标准;二要有"耐心"。要扎扎实实工作,耐心细致审阅案卷。注重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疑问,不能主观臆断,想当然。“以事实为依据”是建立在耐心细致地审阅卷宗之上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了解事实,才能给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三要有“信心”。审理工作涉及对违纪组织和人员的处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工作难度大且不被人理解,要有敢于斗争,不怕得罪人,执纪如山的高尚品质。 有信心才有热情,有热情才有动力,有动力才会出办法,才会做好审理工作。


(三)树立五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一是树立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就是对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规则意识增强了,才会严格按照法纪的规定和程序执纪执法,真正做好执纪执法工作;二是树立程序意识。程序是实现实体的保障和重要手段,实体是程序的结果和最终目的。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看得见”的程序所达到的实体才能真正让人信服,才能最终达到实体的结果;三是树立证据意识。“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为准绳”是案件审理的基本准则,要求办案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强化证据意识,对证据的“三性”、“质与量”进行全面审查;四是树立人权意识。案件审理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容易“先入为主”,戴上“有色眼镜”,不尊重对象的权利,不能因为某个人受到了调查处理。无论对象是否犯错,是否要受处分,受何种处分,都要尊重对象的人权;五是树立监督制约意识。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容易导致腐败,任何权力都必须在“制度笼子”里运行。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超越权限处理案件,做到用权受监督。按照“二十四字” 办案方针的要求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处理合法。


二、强化案件审理工作质量意识


案件审理质量是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任务。要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存在的不足,多措并举,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一)同步安排案件质量保证工作。案件质量与案件查办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项贯穿始终的工作,要将案件质量保证工作列为专项内容,与其他工作同步进行,专门实施。在确定年度工作任务时,要对如何提高办案质量一并研究做出计划。在部署案件检查工作时,要统一部署案件质量工作,定期检查,将办案质量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


(二)创新审理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审理方式、方法,保证案件审理质量。要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提高干部的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探索审理方式多样化,对热点案、影响案可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一定条件下,进行适度公开审理,克服“封闭式”审案弊端。要简化不必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三)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对审理干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让审理干部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静得下、能把关、讲原则"的基本素养,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四)坚持"乡案县审"制度。由于乡镇纪委组织不健全、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导致乡镇案件存在证据不足、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到位等案件质量问题。要加强对乡镇纪委的业务指导,坚持"乡案县审"制度,把好程序关、事实关、定性关、量纪关、处分关,确保乡镇案件的整体质量。


三、当前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审理工作在从上到下分外重视的大环境下,取得了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审理专业人员少、专业素质不高。基层审理工作难度大。县级纪委虽然设立了专门审理机构,但审理干部业务不够专业,法律政策掌握得不够多,知识面较窄,对案件的综合审理能力不够强,并且人员编制少,任务重,也时常造成审理人员是专而未专。乡镇纪委目前实际只有一人,信访、检查、宣教、审理也只能是一肩挑,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制度不健全,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不准确等现象时常存在,这给县纪委的“乡案县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部分条规滞后,量纪工作难度大。量纪难度大是目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一些条规不具体、难操作,缺少量的尺度,导致量纪上难以掌握。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很多条规都有“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区分,但具体如何区分这三种标准却没有量化标准,实践操作中只能尽可能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使是去年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条规,很多都是粗线条,一些违纪行为无法找到具体的适用条规,而只能套用“兜底条款”。


(三)审理创新不够。在对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的大环境下,应该说审理工作在很多方面结合实际,有特色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公开审理”、“助审制”、“交叉联审制度”等。但由于各级审理人员缺乏联系,协作探讨不够,创新缺乏应有的动力,此外对工作的总结没有形成习惯,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对结合实际的创新缺乏主动性。


(四)案件审理和申诉不分。长期以来,申诉复查工作都放在案件审理部门,这种自己审理自己复查的制度安排弊端很明显,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的精神,无法有效保障申诉人的权利。


 四、对进一步做好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审理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内部执纪监督部门,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通过切实履行内部审核把关职责最终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准确审定案件提供服务。因此,主要领导应积极支持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强化审理工作责任,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一方面要对案件审理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整理、出台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尤其是在条规适用和量纪方面,在目前部分条规滞后的情况下,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出台量纪标准;另一方面要推动审复分离,逐步实现审复分设。合理界定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责,逐步实现审理权、复查权的分离,真正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内部监督制约。


(三)加强对审理干部培训。一方面编印适用性强的实务书籍,对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予以规范,就部分热点、难点问题编制典型案例分析资料;一方面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对纪委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促进其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四)深入调研,创新审理工作。“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创新是为了解决问题,创新不是随便想想就能实现,要深入实际,了解问题,发现问题,才能有征对性的创新。审理工作亦然,只有通过调研,了解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有创新的源泉与动力,才能最终实现审理创新。


(五)加强审理工作研讨和交流。审理工作专业性较强,仅平自己学习和钻研是不够的,要相互交流学习,相互讨论,才能取长补短,发挥优势,才能提升专业的深度和广度,开创一个好的工作机制,审理工作也才能上一个新台阶。(新田县纪委 刘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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