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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党政纪案件审理质量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14 23:35:56 浏览: 210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所调查案件的再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审核把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执纪能力的重要保障。何把好案件审理质量关,是落实“审理大计,质量第一”的关键所在,是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查办案件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案件审理工作最本质的要求。
 

审理质量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如果在质量方面出现问题,不仅影响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更会给受审查对象带来直接的伤害。当前案件审理质量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事实不清。处分违纪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对违纪人员进行处分的前提是将违纪事实查清楚。实践中,有些案件详细过程没有查清楚,有些案件违纪人的违纪手段和方法未查清,有的案件违纪人主观方面以及应负的责任未查清楚,还有些案件不注重量纪事实的调查,这都给案件处理带来不便。
 

证据不到位。一般而言认定关键事实、关键情节的直接证据至少需两个以上,如果不能取得两个以上直接证据,则要求供证双方在主要事实、关键情节陈述上基本一致,否则不能认定。对于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的,则要求各个证据直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然而不少案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有的案件证据不规范,如复印件未注明出处也未盖印,有的以开座谈会的形式调查取证、多人一证,使得证据不合法。
 

定性不准。有的案件没有定性就处理了,这是不符合要求的,所有案件必须定性,不能用写实的办法来结案;有的案件定性不准,如在贪污、挪用、侵占等错误的认定上,往往把侵占错误定为贪污或挪用。在定性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从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即违纪主体、违纪客体、违纪主观方面、违纪客观方面相统一的原则来认定错误性质。
 

程序不规范。有的案件缺乏必要的程序,如见面材料、处分决定没有给被调查人签名,没有召开支部大会或审理谈话的案件没有相应的情况说明;有的案件则违反操作程序,如查审不分,调查取证和审理都是相同的人,有的召开支部大会没有让受处分人参加。
 

量纪不统一。有的案件量纪明显偏轻,处分不到位;有的案件则量纪过重;有的案件该给处分的,却不给处分,不符合免予处分条件的而给予免予处分;同一类型的错误和量纪情节,在不同的案件上,给予的处分档次却不一样,甚至有较大差距。
 

影响案件质量的原因分析
 

当前,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质量之所以存在不少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对案件质量认识不到位。对案件质量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是导致目前案件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部分案件调查人员认为案件只要办完就可以了,至于案件质量是次要的,认为案件质量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有的审理人员也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案件经过了调查取证,走一走程序就完了,也不认真审阅案件,不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案件移送与审理的质量。
 

审理人员欠缺、业务不精。案件审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审理人员有较强的专业素养,特别是个案疑难问题上,有的案件要经过反复推敲和斟酌,否则难以胜任这份工作。当前专业审理人员欠缺是影响案件审理质量的关键因素。以县级纪检部门为例,审理室一般只有一至二名工作人员,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审理程序和要求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在实施“乡案县审”制度后,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阅卷宗、琢磨细节,只能粗线条地审理,客观上也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而且,大部分审理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专门的知识培训大多是边学边审,边审边学。
 

缺乏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案件审理是查办纪检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但是我们不能将案件审理与其他环节割裂。但审理实践中,“坐堂审案”、“闭门办案”的现象仍然不少,缺乏与案件调查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导致对案件的了解限于案件材料。缺乏与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对违纪人员的各方面了解远比办案人员更清楚、详细,实践中我们往往不注重与违纪人员所在单位联系,导致对部分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彻底、效果不佳。
 

审理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因为审理专业的欠缺,一方面需要我们不断自学,另一方面需要上级纪检部门或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但实践中,给予案件审理的规范与指导相对滞后。以案件量纪为例,当前许多案件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或《政纪处分条例》时没有较明确的适用条款而只能用兜底条款。量纪方面,在区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方面,大多没有量化标准,而又没有及时地给予相应指导,导致案件审理量纪时无所适从,不可避免地出现量纪不统一,从而影响案件质量。
 

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方法与途径
 

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提高对案件质量的认识。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提高案件质量,首先要求我们对案件质量有充分的认识与理解。对案件质量的严格要求绝不是“吹毛求疵”,更不是“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案件质量的高低不仅影响到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更事关被审查对象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就审理角度而言,要把好案件受理关、严把事实证据关,严格以“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为原则要求案件审理,确保案件质量高标准。
 

强化人员保障、提高专业素养。审理工作政策性、业务性较强,需要一支适应专业特点的高素质审理队伍。一是实行案件审理人员准入制。把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放到职业化、专业化的层面考量,统一案审人员的委任标准,提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职业准入“门槛”。注重在公检法司、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选调熟悉经济、法律、金融、审计等专业知识的人才进入纪检监察办案队伍,保证办案水平,确保办案质量。二是建立办案后备人才库。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党员干部队伍中挑选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吃苦耐劳的人员,形成办案人员梯队,弥补纪检 监察机关人手不足的问题。三是开展全员培训,强化日常学习。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会,从各个环节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培训,掌握办案基本知识及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定。同时,采取专题讲解、互动提问等方式将办案知识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的学习内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实用性。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首先要加强与查案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案件内部的审理中,审理部门一定要与内部科室多沟通,多协调,在坚持案件质量第一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尊重办案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其次是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案件查办与处理上我们有许多地方可以向司法机关借鉴和学习,加强同这些部门的交流沟通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同时要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这既是尊重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跟踪监督被调查人的一种方法,不仅得到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支持理解,也对教育其他党员干部很有益处。对有些重大复杂案件,及时征求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室的意见,使我们少走弯路,更慎重、更稳妥的处理了案件。
 

强化制度保障。一是完善制度,实行量纪规范化。近几年刑事审判领域实行了量刑规范化。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量纪可以借鉴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的经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建立一套以规范审理环节量纪幅度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尽快出台全国或全省范围的党政纪处分档次的具体操作办法、实施细则,减少审理环节自由裁量的空间。二是严格执行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始终坚持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对照《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对查办的案件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改规范。将案件质量检查结果与办案人员评先选优、年终考核、工作绩效、干部任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创新制度,以强化外部监督为着力点。要立足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经一步深化公开审理制度、助辩制度。对一些适宜开展以案说纪教育的案件、适宜公开的案件邀请调查人、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举报人、被调查对象助辩人参加审理过程,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出示、质询、辩论,把握案件事实、情节、性质,确定量纪幅度。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使案件质量把关更严格。(湖南省新田县纪委  刘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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