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国土部门执法中存在“五难”困境
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前沿阵地,如何适应新形势,落实新举措,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前沿哨所”作用,对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基层国土部门执法中存在的“五难”困境,阻碍了基层土地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具体体现
“执法难”问题一直是困扰基层国土部门执法监察的一大难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急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基层国土部门执法难的特点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难”:
违法案件发现难。据笔者调查,目前,新田县共有8个基层国土资源中心所,每个中心所一般在3-5人,其它乡镇基本上只有1人在负责当地的国土资源监察工作。有限的人员编制,不但要承担土地、矿产监管等日常业务工作,还要兼顾乡镇的中心工作,加之工作经费有限、基本装备缺乏、交通工具老化,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各种物资难以从根本上保证,致使部分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
违法行为制止难。当前,基层国土部门人力、财力、物力等物资保障的缺乏,致使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即使收到群众举报,或者接到上级领导的交办,也不能第一时间赶到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有效制止。例如,2012年底,新田县新隆镇龙会寺村20余户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占用4.7亩良田建房,2013年市国土局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此违规建房现象时,所建房屋已基本建成,而当地国土资源所因各种因素所限未能及时对违规建房行为加以制止。
案件调查取证难。当前,仍有部分国土资源所办案设备很差,没有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等,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发展需要。由于上述保障不到位,土地动态巡查难以到位,这样一来,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早查处就很难落实到位。此外,有些地方出现行政干预,违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且执法人员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手段等现象,导致调查取证工作很难顺利开展。
违法案件处理难。虽然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权直接赋予了国土资源部门,但由于在现实执法工作中,基层政府领导干预说情,使得国土资源部门不能顺利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同时,基层国土资源所由于顾及到年终的考评名次等因素,在执法中有畏难情绪,执法时大多是只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很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违法案件执行难。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实际中都要国土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特别需要依靠法院等部门的力量。本来国土部门理所应当成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的“主角",事实上却成了“配角”,成了其他部门处理案件的“跟班”,加之在强制执行上,法院往往比较谨慎,造成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到位,不能有效惩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同“一纸空文”。
对策建议
争取支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制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因此,要定期进行专题汇报和要情实报,向领导汇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促使各级领导时时绷紧依法用地这根弦。此外,要全力争取上级国土部门的支持,充分保证执法人员、执法经费和必要的办案设备。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培训,并向基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传递最新的政策与法规和执法实务,着力打造一支有战斗力的基层国土资源执法队伍。
明确职责,增强对违纪违规的执法力度。要逐步建立健全“镇、村、组三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联动网络”。一是实行包片监管。将所辖乡镇划分成几块执法区域,把有限的国土执法人员分配到各区域去,担负起所辖区域内土地执法的组织实施。二是实行协管员制度。从各行政村中遴选出责任性强、工作负责的村民担任土地执法协管员,协助国土执法人员传递消息、宣传国土执法知识、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等工作,并及时将巡查情况记入巡查台账登记备案。
完善法律,提高土地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建议上级国土部门组织力量对当前土地执法程序能否真正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专项调研,在当前耕地保护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形成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法》。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要及时向上反馈信息,就完善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问题提出建议。在坚持不与宪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加快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做到既可以照顾地方实际,规避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又可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追究,保证土地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要切实将耕地保护作为各级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发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的,坚决追究各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从而促使地方党委、政府加大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支持,使全社会像抓计划生育那样搞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使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真正落到实处。(新田县纪委 王中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