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干扰让司法走向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和发展的关键期,经济社会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复杂多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在各类社会治理手段中,运用司法方式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可以使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总体框架内得到有效控制和防范。因此,必须切实保证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避免社会矛盾在司法处理过程中恶化升级。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仅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更在各诉讼法中有着明文规定。然而,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现象实际上依然存在,常会造成司法不公,甚至酿成冤假错案。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维护 人民权益出发,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出发,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列出了路线图,传递出建设法治中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强烈信号。
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审判权、检察权无法独立行使,司法业务就无法摆脱社会的“大染缸”,司法工作 人员也很难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难以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进而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侵犯人民权利,损害法治权威。
近年来,为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司法审判管辖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方面,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和检察院编制、干部、经费管理方面,在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异地审判方面,法官和检察官交流和轮岗制度方面,都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改革探索。
然而,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障碍却依然存在。其中,最大的障碍是现存体制导致的司法地方化问题。
所谓司法地方化,是指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事由同级人大任命,地方法院、检察院的财政由同级地方政府控制。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国家判断权,司法权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对一切争议和纠纷依法进行终局裁判的专门权力,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此权力。但如果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当具体个案中地方利益 与国家利益、公民个人权益发生冲突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很难实现。这就要求我们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着力点,破除司法地方化的积弊。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其突出的特点是平等和自由。市场经济要求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 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必须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反对争抢管辖、抗拒执行、特别保护、破 产逃债、执法不一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司法不公。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将法官任免、人员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级统管,将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使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和宪法地位得以彰显;通过设置脱离 于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域,减少地方干预,都是必须要迈出的步伐。
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主体,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发挥着 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司法改革中,围绕实现司法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建设,无不承载着人们对现代化司法工作人员制度的憧憬和理想。然而,按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司法人员队伍导致行政职级主导的职业保障体系与司法的职业要求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因此,必须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 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为建设公正独立的社会主义司法队伍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独立是实现公正的保障,但独立却并不必然导向公正。目前,在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司法行政化、司法权力运行不透明、司法活动缺乏监督等因素严重阻碍着司法正义实现的脚步。因此,必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一要实现法官的职权独立。根据法理上的直接言词原则,有权作出裁判的法官应当面倾听当事人的诉辩,并独立作出判决。法官职权独立,要求法官非依法定程 序,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不受同一法院的院长等领导以及其他法官的干预。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层层审批制,法院内部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 的请示代替了不同审级的独立裁判,导致“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情况,司法的行政化趋势不断加剧。因此,必须“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 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让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承担责任。
二要深化司法公开。“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 平正义,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准则,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公众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 径。司法机关只有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司法活动的内容、过程以及法律文书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才能从根本上挤压司法权力寻租 的空间,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要求司法机关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公开,并创新公开方式,提高公开效果。尤其是要依托 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的沟通渠道和平台。比如,推行法律文书上网、网络庭审直播、微博直播等。
三要扩大司法民主。“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司法民主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意味着公众可以依法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陪审员选 任范围、明确陪审员的职责、规范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流程的要求,指明了从社会各界选任人民监督员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向。
四要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这是权力运行领域亘古不变的真理。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意味着司法 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可以脱离党的监督、脱离人大的监督、脱离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必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对于如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彰显法律至上的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做好了“顶层设计”,吹响了前进的号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进行具体安排,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