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背后迷雾如何驱散
前不久,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涉嫌通过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获减刑事件在全国引起热议。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10年。服满6年后,张海“悄然”出狱。后来,经广东省检察院证实,张海已逃往境外,并涉嫌在二审前以“假立功”减刑5年。他在监狱里两次减刑也被认定造假。
因为张海事件,社会各界再次把目光聚焦在当前司法领域的减刑、假释案件上:获减刑、假释的职务犯罪服刑人员为什么那么多,“服够一半刑期即可出狱”缘何已成常见现象?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到底是如何审理裁定的?驱散减刑、假释背后的层层迷雾,成为社会民众对解决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关切。
减刑、假释成权力寻租“温床”,让罪犯可以花钱“赎身”
职务犯罪中减刑、假释比例高已是司法领域不争的事实。有资料显示,全国目前在押犯每年有2至3成可获减刑,但同为在押的贪腐官员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人数要大大高于该比例。由此,民众担心职务犯罪减刑、假释背后存在腐败问题也就可以理解了。
2013年,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29名监狱干警的职务犯罪,其中涉及在刑罚执法方面徇私的干警就有11人,他们在监狱里为近百名服刑人员在申报减刑、假释,评劳动积极分子等方面给予关照,并谋取不法利益;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都没坐过,并在审理期间就花了不到10万元办好了“保外就医”……
应该肯定,有一部分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理应予以减刑或假释。可是从已经查处的案件中不难看出,在一些地方,监所执法人员在减刑、假释上大搞权钱交易,让服刑人员可以花钱“赎身”。
“目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上,主要表现为‘假立功’和‘花钱买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介绍说,“特别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过高,一些具有身份特点的罪犯服刑较短时间就出狱,甚至判决后直接保外就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减刑、假释必须由监狱考察呈报,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最终由法院审查裁定,此外还有诸多公示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最后驳回减刑、假释的情况较少,检察机关也往往是事后监督。
被判重刑的贪官,接二连三地获得减刑,轻松出狱,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会影响群众对推动依法治国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减刑、假释不公开开庭审理,给权钱交易留空间
其实,我国司法机关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等问题关注已久。
面对公众的种种疑惑,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对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等六种情形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意见反馈方式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也在不断加大清查纠错力度。据统计,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52068人。2013年,监督纠正16708人,涉及减刑不当的占到总数的80%。
无论是进行开庭审理和公示,还是加大清查纠错力度,无疑是减少减刑、假释案件背后腐败现象的有效之举。然而,新近接连出现的腐败案例却无法让群众消除对减刑、假释案件公平公正性的质疑。
一个领域的腐败问题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
“减刑、假释案件之所以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还有其他原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首先,减刑、假释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给权钱交易留下了极大空间;其次,目前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全面掌握减刑、假释的提请权。什么人、什么情况可以减刑、假释,都由刑罚执行机关单方考核并提出,外部审查和监督较弱。”
此外,“刑罚执行机关与法院、检察院之间协作制约机制不完善,也是减刑、假释容易出现问题的原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认为。
既然腐败行为在暗箱操作,那就让“阳光”洒进来
直到今天,河南省司法界人士仍然对两年前的那场审判记忆犹新。
2012年6月8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豫东监狱提请为服刑人员吴某减刑一案。与一般开庭审理案件不同的是,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派出两名警察出庭支持减刑建议,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两名检察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庭审还同步进行了网络直播。
这是河南省首次尝试监外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既然减刑、假释中的腐败行为在暗箱操作,那么就让“阳光”洒进来。“长期以来,减刑、假释案件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更没有公开宣判,整个过程处于封闭状态,为个别司法人员搞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张云龙表示,“我们要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上,加大公开审理的力度,让社会群众也参与监督。”
经过两年的探索,2014年3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十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
与河南一样,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减刑、假释案件要到罪犯羁押地公开开庭审理;四川在全省监狱系统通过网站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流程进行公开;北京、广东、云南、广西等地区的司法机关也都对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
公开的力量不断增强。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针对这一问题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对于腐败顽疾,就应该下这样的猛药!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被确立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在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2014年还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及东中部14个省区市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上网公布,其他省份法院3年内全部实现这一目标。”
公开程度能否更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表示,“下一步应该继续扩大公开范围,逐步达到能公开的案件全部公开,并加强对审判各环节的公开。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相关活动也应纳入到公开范围。”
除了公开,责任追究也至关重要。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
“我还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立功、减刑的审查认定程序,强化监督制约,完善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守土有责的立功、减刑程序,减少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
阳光普照驱迷雾,利剑出鞘惩贪腐。随着司法公开的逐步深化,追责惩处机制的日益健全,驱散减刑、假释背后的腐败迷雾指日可待。(记者 戴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