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关于治理党员干部屡处屡犯问题的调研
重庆市南川区纪委、监察局在开展廉政谈心提醒教育中发现,违纪受到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党员干部数量呈上升趋势,2008年-2009年有2人,2010年-2011年有4人,2012年-2013年有7人,6年累计13人,其中受3次处分以上者2人。这些党员干部一错再错,反映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更好地保护、挽救干部,近期,该区纪委、监察局对治理党员干部屡处屡犯问题进行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如何防止他们一错再错
——重庆市南川区关于治理党员干部屡处屡犯问题的调研
王伟
干部屡次违纪有何特点
屡次违纪中层干部比例偏高。屡次违纪13人中,曾在乡镇和城建、民政等部门任职的中层干部有10人,约占77%。他们均拥有一定的财政、行政审批、自由裁量等权力。如东城街道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原主任彭某先后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失职和贪污被处理;黎香湖镇财政所原所长梁某先后因贪污、上班时间打牌赌博被处理;兴隆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原主任田某先后因受贿、贪污被处理。
屡次违纪程度逐次加深。13名屡次违纪人员中,有9人犯错误程度逐渐加深,受到处分相应加重,约占69%。如区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原大队长肖某,2006年因违反财经纪律被组织给予警告处分,2009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受到“双开”处分;东城街道党工委原书记刘某,2008年因失职被组织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012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受到“双开”处分。
屡次违纪均为明知故犯。屡次违纪13人皆是明知故犯,无一例因过失原因违纪。如东城街道原副主任何某,在任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期间,为使被收审的亲友游某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务之便,冒充律师擅自会见游某,设立攻守同盟进行翻案,因徇私枉法受到行政撤职处分。2007年8月,何某调到东城街道任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2008年1月,何某因未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高桥煤矿“一盯一”安全监管措施,导致该煤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但他并没有引以为戒,2009年5月,东城街道北郊居委会修建公共服务中心,明知该工程无合法建设手续,却多次协调相关部门开绿灯,以保护性施工为名推动该工程施工,从中收受他人贿赂30万元,后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受到“双开”处分。
屡次违纪原因何在
后续教育缺位,帮扶措施不力。有的党员干部违纪受到组织处理后,没有落实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和科学帮扶,因缺乏后续教育、未能及时调整工作等,导致其再次误入歧途。如金山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胡某,2009年因套取、贪污2008年“三孤三无”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金,被组织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胡某所在单位领导未调整其工作岗位,也未安排专人跟进教育,使其重蹈覆辙。2011年,胡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易地搬迁项目扶贫资金、灾民集中倒房重建救灾捐款、五保户日常医疗救助金等共计3.92万元,以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受到“双开”处分。
纪律处分偏轻,违纪成本较低。过去查处案件,党员干部初犯错误较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较轻处分,未能形成震慑效应。如东城街道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原主任彭某,2007年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2010年,由于未对居民刘某旧房改造申请进行全面审核调查,把关不严,致使其蒙混过关骗得合法建房手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彭某因失职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组织找其谈话,他却对组织的关怀不以为然,甚至错误地认为党纪政纪处分“电力”不足、不过尔尔。2011年,彭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出具假证明、假调查笔录等手段,将被拆迁户张某家162.24平方米违法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从中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25.3万元并进行私分,彭某分得10万元。彭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受到“双开”处分。
制度形同虚设,监督落实不力。一是制度“空转”。从查处案件来看,很多单位都对行使财政权、审批权等制定了规章制度,但较为空泛,有“洞”可钻,不便于监督。加之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追责机制,监督流于形式,使制度缺乏执行力。如东城街道党工委原书记刘某出面协调相关部门,使东城街道北郊居委会公共服务中心不按程序建设并搭建违章建筑,刘某则从中收受建筑商好处费,并因此身陷囹圄。刘某自身目无法纪固然是其被判刑的主要原因,但建委、规划、国土等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乱开“绿灯”,未履行监管职责,也助推了刘某犯错误。二是监督“变味”。有的领导干部不仅不对初犯错误人员履行监管职责,还为其护短,导致监督“变味”,造成处分执行不力。如东城街道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原主任彭某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分,由村建办主任降为副主任,作为村建办一把手的刘某(此人因涉及工程建设等违法问题,已另案处理),故意不安排人员填补主任职位,依然让彭某主持村建办工作,并暗地里为其升迁铺路。在彭某未解除处分期间,刘某给班子成员打招呼,假借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党委会研究等看似合理的程序,瞒过上级组织部门,违规提拔彭某,最终导致彭某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如何防止屡处屡犯
跟进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一方面,实行“一对一”帮扶。努力实现帮扶教育全覆盖,初犯错误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区(县)纪委指派人员进行帮扶教育;科级干部由部门党组(党委)或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安排帮扶人员;一般党员干部由部门纪检组(纪工委)或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落实帮扶人员。帮扶人员要协调相关部门满足初犯错误人员提出的轮岗交流、调整岗位等正当要求,防止工作受人情干扰,促使其改过自新。另一方面,开展“点对点”教育。根据初犯错误人群特点,分批分类组织到法院接受庭审警示教育、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观看本系统典型案件警示片、阅读《党员干部易犯错误模糊问题手册》,“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同行事教育同行人”,筑牢初犯错误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处分到位,形成震慑效应。一是规范量纪。处理过重,影响初犯错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处理过轻,起不到震慑作用,使犯错误人员产生“纪律是不带电的高压线”、“暗地里找人帮助说情发挥了作用,关系能摆平一切”等错误观念,从而妄自尊大、继续贪腐。因此要规范处罚,根据不同违纪行为以及违纪的轻重程度细化、量化处分,设置“硬杠杠”,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二是配套处罚。做到党内、行政、刑事处罚相结合,政治与经济处罚相结合,尤其要加重经济处罚,除收缴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外,还要视其违纪情节加倍处罚,绝不允许出现“政治上受损失,经济上得实惠”和“人进去了,钱留下了”等怪象,避免形成负面效应,引发其他人员故意犯错。三是科学评估。为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办案部门要主动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卷质量评估检查,邀请周边区(县)纪检监察机关交叉评估案卷质量;委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应定期进行案件查处综合效应评估,确保处分合理、科学,形成有效震慑。
强化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一是提拔换岗审查。各单位对初犯错误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提拔任用,必须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防止初犯错误人员以换岗提拔等方式变相享受原职级待遇或更高职级待遇,出现“带病”提拔。受降级、撤职处分人员留下的空缺岗位,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增补,防止“明降实不降”。二是履职监督。拟定权力清单、绘制权力运行图,借助网络、报纸、宣传栏等媒体公开“晒”权,邀请群众监督;针对重要部门受处分后继续任原职的一把手,实行一年一审计,引入审计监督;提拔任用须公开述职述廉,并进行廉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家属签订助廉承诺书,实行“零距离”监督。三是严肃追责。根据管理权限,明确监督职责,建立监督失职倒查追责机制,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落实,防止监督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