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派驻机构“名实相符”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推动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定位不准、职责不清、主业不突出等现象较为普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加强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作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就要着眼于派驻机构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派”和“驻”上下功夫,让派驻机构“名实相符”。
进一步强化“派”的意识。一些派驻机构,“驻”的时间长了,“派”的意识就淡化了,谁派来的、归谁领导、对谁负责的观念也渐渐模糊了。派驻机构要牢固树立“派”的意识,具体说来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责任意识。这是相对派出机关而言。要有履行派出机关赋予的职责、完成派出机关交给的任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独立意识。这是相对驻在部门而言。既要与驻在部门处理好关系,做好协调配合;又要敢于坚持原则,不受其牵制羁绊,理直气壮履行监督职责,做到客观公正。三是监督意识。这是就自身定位而言。对驻在部门进行监督,既是派驻机构的主业,也是优势。派驻机构熟悉驻在部门情况,更能找准廉政风险点,使监督更加有的放矢。
更好地发挥“驻”的作用。如果说增强“派”的意识,是为了解决好“做什么”的问题;发挥好“驻”的作用,则是为了解决好“怎么做”的问题。虽然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驻在部门,但由于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的机关党委(纪委)力量普遍较弱,对于一些工作派驻机构放不得也松不得,该管还得管。但不能大包大揽,要注重方式方法,尤其要发挥自身优势,把监督作为抓手,用监督的思维来开展工作。如在开展廉政教育方面,可以“以监促教”。日常党风廉政教育应当交还驻在部门来牵头主导,派驻机构则主要立足于抓早抓小,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提醒、诫勉,通过监督来达到教育的目的,也通过教育来实现监督的效果。再如在完善廉政制度方面,可以“以监促建”。派驻机构应侧重通过监督,查找制度上的漏洞,了解权力运行中存在的弊端,督促驻在部门整改完善,使权力运行更加透明公开,廉政风险更加分散可控。而不是越俎代庖,替驻在部门来制定制度,其结果只会使制度与实际脱节,成为花瓶摆设。
进一步完善“派驻”体制机制。派驻机构要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离不开体制机制的保障。此次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相关改革,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防止“派而不管”。目前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存在三个“不够”。一是“广度不够”,一些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还是内设机构。二是“纵度不够”,一些地方还没有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这两个问题当前改革方案中都有明确部署,也相对容易解决。三是“深度不够”,这个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只派不管”、“重派轻管”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还是与统一管理不够彻底,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不够完善有很大关系。这种情况下,容易造成派驻机构缺乏归属感,向派出机关主动汇报不够;而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更多是干部方面的管理,其他方面疏于管,也没精力管。所以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深度要逐步推进,最终实现把组织关系、工资福利等方面都管起来,使派驻机构相对驻在部门“人财物”更加独立。第二,要防止“驻成主体”。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清,驻久了容易被误认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范畴过宽,派驻机构承担角色过多,导致派驻机构自己也搞不清楚哪些才是自己的“责任田”,结果揽了不少“分外活”。如一些专项工作,这清理那检查,派驻机构都牵了头担了责,这些工作倒不是派驻机构自己想揽,而是驻在部门想推。由于目前对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适用性不强,同时考虑到驻在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力量配备较弱,这些工作派驻机构虽然不想管,却不好推,也推不掉。所以指导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的相关制度亟须完善,尤其是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如何理顺、任务如何分工、责任如何分配等方面的规定都要明确化、具体化,要便于适用、容易操作。(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监察局 陈振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