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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抓好四个环节 落实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4-06-19 00:22:19 浏览: 27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市丰台区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区各级党委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中央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主要抓好四个环节的工作。
 

明确责任,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前提。党委的主体责任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和宏观性,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对于基层各级党组织来说,责任越具体明确,就越容易抓好落实;责任越模糊抽象,就越会造成责任缺失,就会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针对容易出现的问题,丰台区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将主体责任具体化,规定了党委、党组必须承担的11条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的9条责任,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承担的5条责任。为使重点责任更加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全年重点工作细化为37项具体任务,每项任务明确牵头领导、主责单位和协办单位。为使责任链条更加清晰,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个责任”落实上分别签订责任书,主体责任书注重将岗位职责任务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相结合,体现出差异性、个性化;监督责任书注重体现出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体现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据统计,今年全区逐级签订责任书和保证书共18272份,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抓好落实,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点。落实主体责任根本在敢于担当。丰台区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是选好用好干部。坚持从事业发展需要选干部配班子,严把推荐提名、酝酿沟通、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关口,扩大干部提名范围,在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委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范围内,对处级党政正职人选进行推荐提名。二是狠抓作风建设。坚持民意导向,从群众反映突出的各类作风问题入手,查问题、立规矩、促整改、抓落实。转变文风会风、狠刹奢靡之风,制定会议培训、课题调研和宣传活动经费审核办法,三项经费同比下降50%。针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机关病”,区委成立25个检查组,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问、模拟办事等方式,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检查,同时积极开展社会第三方评价。今年以来,查找整改各类问题142个,整改率100%。三是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坚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重点,运用责权要素分析法,通过权力溯源,以责理权、清权查险,从人、财、物三方面合理设置权力结构、配置权力资源,明确权责边界。截至目前,共清理职权4576项。四是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严格落实纪检监察干部要由纪委来提名和提出任职建议的要求,区管纪检监察干部由纪委推荐人选、提出意见商组织部,并参与职位考察和任免决策;在任免决策中,采取打包上会、专门研究的方式,使纪委在全过程参与中保证提名的有效性。区委明确提出,对腐败问题不管涉及谁,绝不姑息迁就,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决不手软。今年以来,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已初核违纪线索91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39%;新立案26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25%,其中大要案20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3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人,同比增长180%,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3人。
 

严格监督,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关键。一方面,党委要敢于接受监督。丰台区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推行公开述职述廉,制定区级领导公开述职述廉制度,规定区委常委会每年向区委全委会述职述廉,接受党员代表评议。推进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定丰台区党代会代表列席区委有关会议制度,吸纳基层党员参与区委决策过程;建立丰台区党建网、丰台区党务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各类信息1万余条,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党委要善于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作用。丰台区创新纪检监察监督体制。将26个政府工作部门分成经济发展管理、市政建设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三类,成立三个联合纪检监察组,实施分类监督、交叉轮换监督,实现了纪检监察派驻体制、管理模式、监督方式的突破,较好地解决了实行垂直管理后在监督上“远与近”、在感情上“亲与疏”的问题。按照“履职能力与岗位匹配、固定人员与非编人员结合”的原则,突破既有模式,重新组建了三个区委巡察组,重点对各街乡进行巡察,与组织部门年度班子考察相交错,形成了同联合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各有侧重、互为补充、覆盖全区的巡察工作新格局。建立“监审合一”工作模式,在园博会运营管理委员会下设监察审计部,全程跟进,开展检查370次,发现质量、安全和服务方面问题712处,提出整改建议437条,为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园林盛会提供了保障。
 

强化问责,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保障。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促使责任主体增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压力感和自觉性。一是建立完善“一案双查”制度,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注意区分教育与不教育、抓与不抓以及发生问题后报与不报、查与不查、责与非责“五个界限”,加大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人员的处理力度。二是用好“签字背书”和经济责任审计这两个有力武器,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三是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坚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责任追究的内容和要求,充分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手段,加大对违反责任制行为的追究力度,推动责任制考核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2014年5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区纪委、监察局出台约谈制度,第一批约谈对象涉及6个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一把手,强化了责任制的约束力。(作者系北京市丰台区委书记 李超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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