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能源领域腐败与反腐败
近日,涉及煤炭、石油、电力等多个能源领域的反腐败调查仍在持续发酵。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消息,对中石油腐败窝案中的关键人物——蒋洁敏、王永春进行立案侦查。而就在6月23日,国家能源局传出消息,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梁波被带走调查,成为近3个月来能源局“落马”的第5名官员。
能源领域的官员接连“落马”,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重拳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也折射出能源领域腐败易发多发。这就需要提高对能源领域腐败具体表现的认识,反思该领域腐败易发多发的深层次原因,进而寻求防治之策。
能源领域腐败的突出表现
从本质上讲,腐败是公权力掌握者为了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权力异变现象。能源领域的腐败虽然复杂,但仍未超越这一范畴,只是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而已。
一是国家公权与私有资本的勾结十分普遍。我国当前的国情,决定了能源行业由国家深度调控,而煤炭、电力、石油等能源行业因关系国计民生,其主要业务更是为国家所垄断。国家赋予有关部门能源项目审批权和大型国企垄断经营权,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国家能源安全。但是,相对集中的能源审批权和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权,很容易成为想要进入或涉足能源行业的企业或个人公关的对象,导致能源领域成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纵观近年来查处的能源腐败案件,随处可见国家公权与私有资本勾结的影子,以审批权换好处、通过公权力的隐性投资为个人牟利已经成为能源领域腐败的主要手段,极大地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是窝案串案或集体腐败多发。不可否认,能源领域的深度调控与垄断有其合理性,但也容易导致权力运行的封闭性,给制约和监督权力带来困难。当外部力量无法渗入权力运行之中对掌权者进行有效监督时,互相制衡的双方或多方权力主体就容易产生共谋和非法协作倾向,导致窝案串案。这种危险,在权力碎片化的影响下,更加明显。同时,体制内的监督力量也更容易成为腐败行为的保护伞,从而产生集体腐败,导致群众对某单位乃至某地区、系统的集体不信任。
三是非传统腐败形式逐渐显现。一种形式是非法双赢,即通过腐败要素的合作,共同瓜分“发展”的机会和成果。其典型情况是一些地方干部或者企业领导参与资源开采,以投资或者参股的形式在能源开发中非法牟利。另一种形式是合法暴利。其典型情况是权力资源以貌似合法的程序,背离市场经济规律虚高定价,为能源企业牟取暴利。再一种形式是福利腐败。福利腐败是能源领域腐败的一大特征,是指能源企业将自己掌握的行业资源无偿或者廉价地提供给本行业的领导或者职工。该腐败形式多种多样,从高额的年终奖金及分红、半公开化的回扣到就业机会不一而足。还有一种形式是公务腐败,主要表现为以满足虚荣心为目的而进行的公款炫耀性消费腐败、形象工程腐败、会议腐败、仪式腐败等。公务腐败不仅导致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恶化了党群、干群关系。
能源领域腐败的原因探析
能源之于当代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和保护能源产业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所在。正因此,能源产业被赋予了特殊的地位和管理模式,造成该领域管理与经营中的权力要素远远超过市场要素,垄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这就容易导致腐败。而审批权力的设定及程序设计、公共采购、国企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漏洞,更增大了这种可能性。
一是审批权力过大,程序不合理。能源市场准入权的高度集中、审批流程的不透明,为手握审批大权的官员寻租提供了广阔空间,是腐败滋生的土壤。而略显粗疏的能源立法更是使得官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公平公正审批不利,进一步加大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同时,行政审批程序繁琐漫长,“盖章以百计,时间以年计”,一些企业和个人等不起、耗不起,便会为走捷径而千方百计地“公关”和“运作”,增加了权力被腐蚀的风险。有媒体报道便曾引用能源局内部人士的话,称当前能源项目审批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寻租空间。由此便不难想象,国家能源局官员接连“落马”的原因。
二是公共采购中的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对于能源系统的官员来讲,寻租空间在于审批,而对于国企高管来说,寻租空间则多为招投标。我国的国有能源企业,几乎个个都是“巨无霸”,每年都要进行大量的招投标,涉及工程、物资、服务等多个领域。比如,中石油每年的招标额便高达千亿元。虽然招投标多采用公开的形式进行,但其中的许多关键环节并不透明。同时,我国当前的招投标模式为“招标人主导型”,国企高管在其中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这些都为暗箱操作埋下了隐患。
三是国有能源企业的垄断地位。一些国有能源企业之所以大搞福利腐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具有垄断地位。而这种垄断既不是由于技术进步和创新而形成的技术垄断,也不是作为市场竞争过程与竞争结果统一、具有市场势力的经济垄断,而是一种行政性垄断。具有这种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不需要考虑成本压力,其亏损和职工福利自有政府和消费者埋单。这就容易导致垄断利润被转化成企业高管和主管部门的利益,造成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
四是国资监管体制存有漏洞。国资监管的关键是出资人的监管。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依然沿用传统政府监管的形式和路径。其中监事会监事的选任、权利保障、作用发挥等,都与党政机关一些监督部门的运作机制相似。监事会的工作是一种职能性工作,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资人的内生性态度、责任和动力,也就不能有效发挥出资人代表近身监督、全程监督和事前监督的作用。
除上述原因外,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执行不力、选择性执行或者歪曲性执行,司法监督乏力等也是导致当前能源领域腐败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
能源领域腐败的治理之策
能源领域腐败的大面积爆发,表明能源系统管理机制必然存有漏洞。要防治这一领域的腐败,除了要重拳惩治腐败分子外,还要通过制度化的治理方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给掌权者套上“紧箍”。
首先要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当前,改革能源项目审批制度已成为共识。只有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区分能源行业内部存在可竞争性和应当垄断的不同业务领域,改革能源行业宏观管理的制度设计,把竞争的优势与垄断的优势有效结合起来,建立起有效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有效遏制能源领域腐败的滋生蔓延。去年6月,国家能源局便宣布取消和下放12项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权。但也要注意,将事前审批改为后续监管并不能完全排除官员以权谋私的可能,下放审批权同样存在腐败的风险,分散权力也同样存在这种风险。关键是在取消或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提供便捷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从而提高腐败成本,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在将治理的矛头对准审批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在这方面,要进一步促进阳光招标,提高招标过程中的科技含量,限制人为因素的影响和国企高管的话语权。
其次要健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国企监督体制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权,形成各种权力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治理结构,是遏制国有能源企业腐败的重中之重。同时,也要尽快理顺国资委与企业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可试点从市场选聘职业经理人,让国企经理层接受市场竞争的逆约束,从而遏制腐败冲动。
再次要进一步促进信息公开。贪腐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权力的封闭运行。为此,不仅要加强党内的民主监督,也要重视公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大力发展电子政务,让能源领域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可查询、可监督,增加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性;要实行金融实名制,建设国家征信体系,建立国际反腐败统一战线,让潜在的问题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毕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