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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与“倒查”一个都不能少

发布时间:2015-01-04 17:35:13 浏览: 427

 当前开展“一案双查”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案双查”作为进一步发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力举措,尽管目前呼声很高,但真正落实起来,可供借鉴的办法和措施并不多。


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案双查”理念提出的时间不长,在一些地方仅将其作为一种导向性的意见,相关配套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并不完善,还需要不断细化、改进。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一案双查”的内容要求、步骤程序、方法措施等还停留在概念上,普遍缺乏主动开展这项工作的意识,甚至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少数同志对其相关内容要求也是不甚了解、似懂非懂。此外,一些纪检监察机关仍然存在只注重追究涉案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思维惯性,对责任“倒查”的力度不大、办法不多、效果不好,客观上制约了“一案双查”作用的有效发挥。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担当精神不够,不愿冲破阻力得罪领导,存在不愿追究,甚至不敢追究的现实困难。


标准尺度不明确。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标准是制约“一案双查”工作有效开展并取得实效的根本原因。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需要对“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这两个核心概念进行细化、明确,以确定启动该项工作的标准、条件,由于细则不明确而导致缺乏操作性的问题亟待解决。其次,是适用条款的问题。“一案双查”启动后,相应的失职、渎职行为如何认定,具体适用哪些党政纪条规,目前缺乏具体的法理解释。再次,是追责到位的问题。对“一案双查”的案件,哪些领导干部需要追责,上追到哪一级,如何确保执行到位与量纪平衡等,也缺乏具体参考标准,极有可能出现同错异罚和选择性追究的现象,影响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工作合力未形成。实行“一案双查”,主要是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倒查”的对象也主要集中在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上。因此开展“一案双查”,必然涉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案单位以及主管领导所在单位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办案外延不可避免,以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发案单位“点对点”的关系,则有可能演变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多个相关责任单位“点对面”的关系。如一名新提拔领导干部出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组织部门的考察推荐责任、党委班子的提名任命责任等,也都要纳入追责的范围。因此,“一案双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需要相关责任部门的通力配合和密切协作,如果简单地把“一案双查”看成仅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的任务,则很难确保责任落实,当前合力办案也还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保障。


开展“一案双查”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方面


“一案双查”的案件一般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外界关注度高的特点,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严格履职,及时启动“一案双查”,又要严格标准和程序,确保依法依规办案。


明确责任追究主体。按照“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同一个案件时,既要查处直接责任人,又要根据案件的情节、性质和影响,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开展“一案双查”,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下管一级实施追究,对影响重大或恶劣者,责任可一追到底。


细化适用的“几类情形”。应当为案件查办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以下几类情形进行总结归纳,尽可能制定细化的适用范围,增强“一案双查”适用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对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滋生蔓延的情形;民主集中制不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不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直接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形;本单位发生及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在一届任期内,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形;对上级批件或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得到遏制,或导致危害扩大化的情形;对本单位发现的案件线索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情形;用人失察、失误,或者明知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仍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形;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情形,等等。


规范责任追究提出。启动“一案双查”,倒查追究责任,应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的程序规范,为单独和协作调查办案减小制度和操作层面的阻力。应继续推动当前主要五种调查提出方式的规范化: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一案双查”原则追究领导干部应负的主体责任;在干部检查或考核中发现应实施责任追究的,应按规范由组织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在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调查中要查清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通过调查群众举报,确需实施责任追究的,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确认并提出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需实施责任追究的问题,要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


严格问责追责程序。“一案双查”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内容:一是材料收集,案件承办部门要根据办案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线索,尽可能详尽地制作谈话笔录和书面材料。二是上报审批,案件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批。三是登记流转,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案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案件线索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处置,落实承办部门。四是初步核实,承办部门应准确形成初核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视情况分别处理。五是立案调查,承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调查程序,并根据程序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六是案件审理,审理室应严格依照程序对调查部门提供的责任追究方面的证据材料,连同直接责任人的有关材料一起审理,提出责任追究的审理报告并提请纪委常委会研究。七是定责处理,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处分手续,要严格执行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的备案、报批程序,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追究案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对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严肃责任追究纪律。坚持客观公正的责任追究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要追究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同时追究主持作出错误决定、采取错误行动的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按规定分别记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严格按照程序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通过三种形式进行问责:批评教育,责成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取消资格、取消任免决定、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或者政纪处分。严格按照程序对领导班子问责: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调整领导班子;受到责令作出检查及以上档次组织处理的,取消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和责任领导干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作者艾军系湖北省纪委审理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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