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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实践应用初探

发布时间:2020-06-30 07:12:07 浏览: 862

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做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四种谈话措施,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遏制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发生,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党内谈话种类较多,各项党内法规对四种谈话的界定和运用的规定缺乏统一性,适用部门之间在实践中缺乏整体化设计,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重复谈话及冲突性谈话的现象。故此,本文旨在对上述四种谈话方式从概念、性质、异同、应用等方面,就实践中如何运用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措施予以分析探索。

一、概念

(一)约谈

涉及约谈的党内外法律法规数量较多,实践中的运用也较为复杂,从做出单位上而言,包括:行政机关对企业或个人的;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本级机关领导对一般干部的;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纪委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

本文侧重论述党的内部的约谈,主要是指一些党内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二十八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约谈的主体是领导对一般干部,上级党组织在对下级党组织,纪委派驻组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纪委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主要针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定期约谈监督。

目前在湖北省纪委印发的办法(2015 年湖北省纪委制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中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对“约谈”下的定义: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而学者给出的定义有以下两种:

1.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约谈是指党组织约见有轻微违纪问题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党组织负责人,依规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措施。(刘飞:《纪检监察实务问答》)

2.约谈主要是指党的上级机关为了了解情况、督促履职、推进整改而对党的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谈话。(陈振:《完善党内谈话制度的体系性思考》2017.3·理论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

不仅定义多种,约谈的方式也是多样的,例如一对一约谈、集体约谈、工作约谈、信访、廉政约谈等方式。根据约谈的定义及适用方式可知,约谈在实践中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这里的警示更倾向于一种问责的前导方式,例如2019年10月,和林县纪委监委就县自然资源局两位公职人员参与涉恶案件,被县人民政府判处刑罚一事对该局党组书记进行约谈提醒,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谈看法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二)谈话提醒

以“谈话提醒”作为关键字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库中进行检索,其中党规11件,法律2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上述党内法规和法律中对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也并不唯一,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党组织均可以使用,但规定谈话提醒以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为主的有11件之多,实践中也多以纪检监察部门使用为主,多用于已经发生了的轻微违纪问题使用。

(三)提醒谈话

以“提醒谈话”作为关键字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库中进行检索,共有党内规定3件。上述党内法规规定中提醒谈话的适用主体是党组织负责人,但某些地方性的其他文件中提醒谈话的适用主体也可以是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本文以党中央法规的规定为主进行讨论。提醒谈话多用于发现党员干部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使用。

(四)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等问题,但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进行的谈话。纪委、党的工作部门、监察委都有权使用诫勉谈话方式。依据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及法律规定,诫勉谈话适用于全体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四种谈话的相同点

基于上述四种谈话措施之间的概念、适用条件尚未形象系统准确、界定明晰的整体设计,导致在谈话制度的有效执行上难以把控,在纪检监察实务中,对四种谈话措施也难以做到精准运用。其根源在于,四种谈话措施从内涵上而言,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其首要目的都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错误拖成大问题。适时的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既体现组织对其的关心和爱护,对干部也是一种提醒与警示。

首先,在谈话主体上,四种谈话均可由上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领导干部对下级开展使用,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通常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对一般干部。其次,在适用对象上,四种谈话的适用对象也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的原则,有利于增强规矩意识,增强责任担当。第三,在处理方式上,四种谈话措施均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对于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使用。

三、四种谈话之间的区别

尽管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从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四者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相互之间的差异,保证监督执纪措施的精准有效。

(一) 性质不同:约谈既可以适用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可以适用于轻微问题;而谈话提醒仅针对的存在轻微问题的情况,即意味着已经发现轻微违纪的问题;而提醒谈话针对的是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对还未发生的问题的提醒与警示;诫勉谈话是针对存在轻微违纪但尚不构成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

(二)谈话主体不同:谈话提醒主要由纪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而提醒谈话则主要由上一级党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谈话。约谈和诫勉谈话则是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均可以进行。

(三)监督体系不同:提醒谈话属于党委(党组)履行的党内谈话制度,谈话提醒属于纪委监督范畴。约谈和诫勉谈话是纪委、组织人事部门、上级党组织均可。

(四)处理结果不同:谈话提醒是经过纪检机关初步核实过后发现问题轻微而做出的结果性处理,而提醒谈话属于日常党委主体责任监督,在党员干部未发现问题时及时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是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理,针对的是违悖党员道德规范,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故此,中组部对诫勉谈话的影响期规定为6个月。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8日文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四、实践中的运用

约谈在实践中被灵活的、广泛的使用,由其在行政机关中使用较为灵活,作为一种提醒或警示的约谈,在实践中经常用于纪检部门对派驻机构的集体约谈,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的日常约谈,上级部门对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下级部门约谈等。例如2017年内蒙古纪委督导约谈“零立案”派驻纪检机构,有效解决“弱监督、轻执纪、不问责”,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组的职责定位和监督责任。又如2019年内蒙古某旗纪委监委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体约谈会,对辖区内6个行业部门“一把手”进行约谈,要求对本行业、本领域开展扫黑除恶情况进行重新梳理。

谈话提醒在发现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时使用,其警示力度小于诫勉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4种处置方式中,其中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之后才决定予以谈话提醒,可见谈话提醒属于结果性处理。2020年1月19日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出台文件《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中第8项要求“合理运用谈话函询。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笔者认为谈话提醒作为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结果的有机组成,应当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任免时作为参考,故此,对未经过核查就给予谈话提醒方式处理并不符合上位法规的立法意图和运用规则。2019年清明节值班期间和林县应急管理局违反《中共和林格尔县委办公室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坐好2019年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2019]-2》“要严格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坚决杜绝值班人员不熟悉相关情况、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等现象”之规定,使用非正式人员值班,造成不良影响,被和林县纪委监委给予该局党组书记、局长谈话提醒。和林县的案例就是典型的违规违纪的行为,但因为行为轻微,而被给予谈话提醒处理,体现组织对干部的严管与厚爱。2019年和林县纪委监委共使用谈话提醒37人次,占第一种形态的8.1%。

提醒谈话是是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某旗国土资源局干部在接受了该局领导的提醒谈话并签订了《不举办升学宴谢师宴承诺书》后,仍于2018年为女儿举办升学宴,为此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可见提醒谈话多用于干部们不被允许且容易发生的问题上,起到预防提示的作用,消除侥幸心理。例如升学宴、子女婚宴、上班期间饮酒等屡禁不止的问题上使用。

诫勉谈话在实践中使用较为灵活,也是四种谈话中最严厉的一种谈话,是纪律处分之前的最后一道界线。2019年和林县纪委监委接到举报线索称和林县教育局违规为某退休干部提高职称工资,致其多领工资。经县纪委监委核实2017年教育局人事股工作人员未经核查退休人员档案就将一名小教高级职称的退休老师错填为中教高级,并经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县人社局办理,致使该名退休人员多领14132.9元的退休工资。2019年8月,和林县纪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教育局局长身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有时分管人事的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给予诫勉谈话处理;直接责任人给予立案审查。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诫勉谈话是发现轻微违纪问题后的处理,同时也是一种问责措施。和林县纪委监委2019年共使用诫勉谈话29人次,占第一种形态的6.4%。可见灵活运用各种谈话管理干部,根据违纪程度宽严相济适用措施的重要性。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于本单位做出的诫勉谈话是否有影响期、诫勉谈话与其他谈话的实质区别是什么感到困惑。2015年10月19日中纪委法规室就“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有期限规定,对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响?”做了答复称“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中纪委法规室在此问题上并没有直白的说明诫勉谈话是否有期限规定,但列举了中组部文件有关诫勉谈话影响期的规定,并强调了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另外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2016年文件《对作风不严不实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的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6〕3号)第九条“受到谈话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及各类评先选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的规定更是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在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是有6个月的影响期的,该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旗县级以上所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包括纪委。综上笔者认为在给予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处理时应当考虑有6个月影响期。对于从事公务的非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九条也可适用诫勉谈话,有关其影响期的规定尚处于空白。但是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政务处分中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而作为比政务处分轻一个档次诫勉谈话影响期就不能跟党内诫勉谈话的影响期相同。笔者认为可以比照党内诫勉谈话是党内警告影响期的一半执行,将政务中的诫勉谈话规定为3个月的影响期试行,当然这还需要立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短板。(和林县纪委监委 姜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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