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国企如何监督
国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企分支机构给地方财政、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目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对国企分支机构监督存在着盲区,特别是对大型国企驻地方分支机构中公职人员监督的盲区亟待解决。
主要存在着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国企分支机构探不着、地方纪委监委管不着的问题。相关规定中只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谁进行监督执纪、审查调查予以明确规定,但对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都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由谁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未予以明确规定,致使出现有的抢着管、有的没人管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
例如,某央企A总公司在某省设有厅级建制B分公司,B分公司在某市县设有处级建制C厂为例。C厂财务科长甲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C厂财务科会计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工程款100万元,造成了恶劣影响。C厂纪委发现后汇报C厂党委,C厂党委研究决定对甲某谈话提醒,对乙某予以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地方纪委监委收到反映C厂处理甲某、乙某二人过轻,应对甲某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乙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应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实名举报。地方纪委监委梳理发现甲、乙二人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都在C厂,甲某违纪问题C厂纪委有权给予党纪处分,但是C厂纪委无监察权限对乙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监察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由于国企分支机构纪委无监察权限,相关规定中又未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都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由地方监委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等事项,致使出现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A总公司纪检监察组探不着、地方纪委监委管不着的问题。
对国企分支机构监督这个盲区如何破解?地方监委对国企分支机构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处置依据不足问题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可通过指定管辖监察事项的方式破解对国企分支机构监督的盲区。让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可根据国企分支机构级别、地域分布等因素,逐级指定地方监委管辖辖区内国企分支机构部分公职人员所涉监察事项。指定管辖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重要线索处置、问题处理结果互通互报,纪律审查以国企分支机构党组织为主,监察调查以地方监委为主。这样既体现了国企分支机构党组织管党治党负总责,又有效避免了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探不着、地方纪委监委管不着的问题。
如上例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A总公司纪检监察组根据B分公司、C厂的级别、地域等情况,通过逐级指定某省市县地方监委管辖辖区内B分公司和C厂监察事项,将B分公司和C厂部分监察事项下沉,让能探得着、管得着的地方监委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如果指定管辖监察事项方式得以实现,C厂纪委与地方纪委监委互通互报监督检查结果、重要线索处置、问题处理结果,对发现甲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由C厂纪委汇报党委同意后予以党纪立案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对乙某利用职务上便利骗取工程款100万元问题,由C厂纪委汇报党委同意后与地方监委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C厂纪委对乙某予以党纪立案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地方监委对乙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这样既体现了C厂党委管党治党负总责,也落实了C厂纪委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又有效运用了地方监委监察权限和人员力量,同时发挥了地方监察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做到了对甲某精准问责、乙某依法处置的纪法效果。
地方纪委监委在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战斗堡垒作用,其职能发挥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通过指定管辖监察事项,以线索处置互通、处理结果互报、联合审查调查等制度创新,促进地方纪委监委聚焦主责主业,对辖区内驻地国企分支机构公职人员开展好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确保监督无盲区、调查有依据、处置互通气。采取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方式,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陕西省靖边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武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