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区基层“微腐败”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清廉网】 近年来,农村基层“微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量大面广。微腐败”看起来小,但也可能导致“大祸害”,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磴口县纪委监委按照全区基层“微腐败”大清扫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迅速行动,加大整治力度,并深入调研、系统分析,着力找准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和建议。
一、基层“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从当前形势看,基层“微腐败”的存在和治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研判和加以解决。
1、反映的问题时间跨度长,内容事项多、范围广。从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看,一是多年前土地草牧场流转承包遗留的存量问题占有一定比例;二是水费收缴、粮食和有关政策补贴中嘎查村(分场)社干部以权谋私、虚报冒领、优亲厚友、侵害侵占他人利益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村社选举、村务不公开不透明不及时等问题。这些问题现象虽规模小,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发生在群众身边,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涉及农牧区基层政治生态问题。
2、贪腐问题和个人目的利益相交织。一是有些情况是个别村社(村民小组)干部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确实侵害或侵占了群众切身利益而被抓住一些把柄被举报;二是一些反映的问题是听到的、猜测的,因与被举报村社干部在生活、生产经营中发生纠纷或矛盾,产生怨恨,进行报复,其目的主要是借助组织力量调查被举报人,给被举报人造成影响;三是个别村民或为达到个人利益、目的,希望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相关事项,以上压下,以便尽快达到个人目的或利益诉求。
3、部分村社党员干部存在特权思想和私利行为。表现为村社(村民小组)内部派系争斗现象。一是因村社干部过去工作中有结怨,相互举报,借助组织力量,泄私愤,打击压制对方;二是选举村长、社长受同村同社家族势力影响和村民个人素质影响,为寻求自身利益,为本村社在享受相关政策、项目等方面争取利益倾斜而相互争斗;三是村社干部总体综合素质不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开展工作凭经验靠势力,将手中的权力化为个人私有资产,无视党纪国法,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个别问题“案结事不了”,导致重访缠访现象发生。一些案件因时间久、案情复杂等客观因素,调查取证困难,可能存在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全面、不到位等情况,案件查办答复反馈后,反映人不相信调查情况和结果,或对调查处理达不到个人意图或目的、诉求,不满意不认可;同时反映人还存在以个人的思维角度和认知观念为衡量尺度,否定查办和处理结果,导致多年多次多层级反复举报,产生重复访、缠访现象。
二、开展整治基层“微腐败”取得的成效
开展基层“微腐败”大清扫行动是自治区纪委监委以更加有力的行动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磴口县纪检监察机关重拳惩治基层“微腐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基层“微腐败”案件逐年明显减少。
2018年度受理信访举报172件,其中基层“微腐败”问题87件,占比50%;2019年度受理信访举报187件,其中基层“微腐败”问题78件,占比42%;2020年截止9月30日,受理信访举报86件,其中基层“微腐败”问题20件,占比23%。近三年立案查处基层“微腐败”案件26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29人(次)。
三、治理基层“微腐败”的思路和对策建议
1、高度重视“微腐败”现象,注重源头预防治理。从现有表现的“微腐败”现象中,要更加注重分析产生的根源,从治本入手,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研判和事前防范。基层苏木乡镇、嘎查村领导和党员干部与广大群众的距离最近,情况了解更准,更能掌握主动权,要便于主动上手,防控“微腐败”,及时解决和处置问题。
2、优化基层干部配备和加强班子建设。个别苏木乡镇、嘎查村存在的问题多,除了历史遗留和客观因素外,与当地(时任)班子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有很大关系,造成这些“微腐败”问题和引发信访举报,与领导干部有直接关系。因此,选好配强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十分重要。要适时把政治站位高、党性强、有能力、群众威信高的干部选用上来,把思想教育和制度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从政观和权力观的教育,优化班子结构,提升能力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为群众谋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3、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建立长效机制。针对基层“微腐败”问题和现象,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两个维护”、“四个意识”;要强化“两个责任”落实,有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开展;党委要把主体责任担当起来,纪委要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对所辖嘎查村社党组织、党员和干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做到宣传、教育、管理常抓不懈。
4、全力推进“三务”公开,开展群众监督。近年来,在基层群众举报反映中,嘎查村、社、分场干部所占的比重是较大的。因此,积极有效推进党务、村(场)务、财务公开,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廉洁公正尤为重要,也是当务之急。在具体工作上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村级(分场)、社级各项规章制度,把农牧民享受政策补贴、费用收缴、代表人事选举、内部财务收支置于阳光之下,让广大群众、党员、干部知情、参与、监督,特别要做到“真公开、常公开、细公开”,让群众看得到,听得见,心里明,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5、坚决查处侵占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从已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和群众举报来看,个别镇村社干部以权谋私、侵占集体资产、侵害他人利益,在政策落实及补贴方面优亲厚友等情况是不同程度存在的。因此,作为承担监督责任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本职,保持威慑力,对腐败行为要露头就打,持续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总的来说,对于基层“微腐败”行为和现象要高度重视源头治理,注重“预防优于处置,防范重于治理”的原则。特别是基层苏木乡镇、农场、嘎查村、分场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为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磴口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刘罡)